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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門診診療規範(2012年版)
發布時間:2012-08-21 浏覽次數:30084次
本規範适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門診對肺結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診斷及治療管理工(gōng)作。

一(yī)、肺結核診斷

(一(yī))肺結核可疑者的篩查。

肺結核可疑者指具有結核中(zhōng)毒症狀(低熱、乏力、盜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狀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過健康體(tǐ)檢發現的肺部陰影疑似肺結核者。

(二)診斷依據。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衛生(shēng)行業标準肺結核診斷标準(WS288-2008)》,《中(zhōng)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gōng)作指南(nán)(2008年版)》,《臨床診療指南(nán)結核病分(fēn)冊》。

(三)診斷流程。

1.醫療機構對肺結核可疑者應進行如下(xià)檢查:

1)痰抗酸杆菌塗片鏡檢3次;

2)痰分(fēn)枝杆菌培養及菌種鑒定;

3)胸片;必要時肺CT

2.根據病史、檢查可将肺結核患者分(fēn)爲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以及确診病例。

1)疑似病例。凡符合下(xià)列條件之一(yī)者爲疑似病例:

有肺結核可疑症狀的5歲以下(xià)兒童,同時伴有與塗陽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史或結核菌素試驗強陽性;

僅胸部影像學檢查顯示與活動性肺結核相符的病變。

2)臨床診斷病例。凡符合下(xià)列條件之一(yī)者爲臨床診斷病例:

痰塗片3次陰性,胸部影像學檢查顯示與活動性肺結核相符的病變,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結核可疑症狀;

痰塗片3次陰性,胸部影像學檢查顯示與活動性肺結核相符的病變,且結核菌素試驗強陽性;

痰塗片3次陰性,胸部影像學檢查顯示與活動性肺結核相符的病變,且抗結核抗體(tǐ)檢查陽性;

痰塗片3次陰性,胸部影像學檢查顯示與活動性肺結核相符的病變,且肺外(wài)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爲結核病變;

痰塗片3次陰性的疑似肺結核病例,經診斷性治療或随訪觀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診病例

痰塗片陽性肺結核。凡符合下(xià)列3項之一(yī)者爲痰塗片陽性肺結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塗片抗酸杆菌鏡檢陽性;1份痰标本直接塗片抗酸杆菌鏡檢陽性,加肺部影像學檢查符合活動性肺結核影像學表現;1份痰标本直接塗片抗酸杆菌鏡檢陽性,加1分(fēn)痰标本結核分(fēn)枝杆菌培養陽性。

僅培陽肺結核。同時符合下(xià)列兩項者爲僅培陽肺結核:痰塗片陰性;肺部影像學檢查符合活動性肺結核影像學表現,加1份痰标本結核分(fēn)枝杆菌培養陽性。

肺部病變标本病理學診斷爲結核病變者。

3.通過以上檢查仍無法确診者,可進行以下(xià)檢查以協助診斷及鑒别診斷:

1)結核菌素皮膚試驗(PPD);

2)結核抗原、抗體(tǐ)檢測;

3)胸部CT(需與其他疾病鑒别診斷或胸片顯示不良者);

4)支氣管鏡檢查(懷疑存在支氣管結核或腫瘤者);

5)痰結核杆菌定量PCR;

6)肺組織活檢。

4.不具備診斷條件的醫療機構,應及時将肺結核可疑者轉診至當地衛生(shēng)行政部門指定的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二、肺結核治療

(一(yī))治療地點的選擇。

1.在非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确診的肺結核患者,應當轉診到當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或住院治療。

2.在定點醫療機構确診的肺結核患者,可在确診機構治療,或将患者轉診到其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3.對具有以下(xià)指征的患者,可考慮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1)存在較重合并症或并發症者;

2)出現較重不良反應,需要住院進一(yī)步處理者;

3)需要有創操作(如活檢)或手術者;

4)合并症診斷不明确,需要住院繼續診療者;

5)其他情況需要住院者。

(二)治療方案選擇的依據。

根據《中(zhōng)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gōng)作指南(nán)(2008年版)》,《臨床診療指南(nán)結核病分(fēn)冊》,《耐藥結核病化學治療指南(nán)》。

(三)診療過程中(zhōng)的檢查檢驗項目。

1.血常規、肝腎功能(含膽紅素):治療開(kāi)始前檢查1次,治療開(kāi)始後第2-4周檢查1次,以後每1-2個月檢查1次;結果異常者檢查頻率可适當增加。

2.尿常規(使用注射劑者):治療開(kāi)始前檢查1次,以後每1-2個月檢查1次;結果異常者檢查頻率可适當增加。

3. 尿妊娠試驗(育齡期婦女在治療前檢查);

4.電解質(使用卷曲黴素者):治療開(kāi)始前檢查1次,以後每1個月檢查1次;結果異常者檢查頻率可适當增加。

5.痰抗酸杆菌塗片鏡檢:治療開(kāi)始前檢查1次,治療第2月、5月、6月(複治患者爲第8月)各檢查1次;耐多藥結核患者注射期每1個月檢查1次,以後每2個月檢查1次。

6.聽(tīng)力(使用注射劑者,如鏈黴素、卡那黴素、阿米卡星)、視力、視野(使用乙胺丁醇者):治療開(kāi)始前檢查1次,治療開(kāi)始後第2-4周檢查1次,以後每1-2個月檢查1次。

7.胸片:治療開(kāi)始前檢查1次,治療開(kāi)始第4周檢查1次,以後每3-6個月檢查1次,治療結束時檢查1次。

8.心電圖(使用喹諾酮類者):治療開(kāi)始前檢查1次,以後每1-2個月檢查1次。

(四)治療方案。

1.推薦藥物(wù)治療方案:

1)初治肺結核:2HRZE/4HR 2H3R3Z3E3/4H3R3

2)複治肺結核:2HRZES/6HRE 2H3R3Z3E3S3/6H3R3E3 3HRZE/6HRE。有藥敏試驗結果患者可根據藥敏試驗結果以及既往用藥史制訂治療方案。如果患者爲多次治療或治療失敗病例,可根據患者既往治療史制訂經驗性治療方案,獲得藥敏試驗結果後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3) 耐多藥肺結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爲替代藥物(wù))

H:異煙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黴素Pto:丙硫異煙胺PAS:對氨基水楊酸Cm:卷曲黴素Cs:環絲氨酸

4)對于病情嚴重或存在影響預後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當延長療程。

5)特殊患者(如兒童、老年人、孕婦、使用免疫抑制以及發生(shēng)藥物(wù)不良反應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礎上調整藥物(wù)劑量或藥物(wù)。

2.在進行化療的同時,可針對患者的并發症或合并症進行治療。

(五)治療效果判斷标準。

1.複治肺結核

1)治愈:塗陽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連續2次塗片結果陰性,其中(zhōng)1次是治療末。

2)完成療程:塗陰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療程末痰塗片檢查結果陰性或未痰檢者;塗陽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最近一(yī)次痰檢結果陰性,完成療程時無痰檢結果。

3)結核死亡: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因病變進展或并發咯血、自發性氣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wài)結核等原因死亡。

4)非結核死亡:結核病患者因結核病以外(wài)的原因死亡。

5)失敗:塗陽肺結核患者治療至第5個月末或療程結束時痰塗片檢查陽性的患者。

6)丢失:肺結核患者在治療過程中(zhōng)中(zhōng)斷治療超過兩個月,或由結防機構轉出後,雖經醫生(shēng)努力追訪,2個月内仍無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區重新登記治療。

2.耐多藥肺結核

1)治愈:符合下(xià)列條件之一(yī)者:

患者完成了療程,在療程的後12個月,至少5次連續痰培養陰性,每次間隔至少30天;

患者完成了療程,在療程的後12個月,僅有一(yī)次痰培養陽性,而這次陽性培養結果之後最少連續3次的陰性培養結果,其間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臨床症狀的加重。

2)完成治療:患者完成了療程,但由于缺乏細菌學檢查結果(即在治療的最後12個月痰培養的次數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準。

3)失敗:符合下(xià)列條件之一(yī)者:

治療的最後12個月5次痰培養中(zhōng)有兩次或兩次以上陽性;

治療最後的3次培養中(zhōng)有任何一(yī)次是陽性;

臨床決定提前中(zhōng)止治療者(因爲不良反應或治療無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療中(zhōng)斷連續2個月或以上。

5)遷出:病人轉診到另一(yī)個登記報告的機構。

6)死亡:在治療過程中(zhōng)病人由于任何原因發生(shēng)的死亡。

(六)患者出現藥品不良反應要及時就診,并給予正确處置。

(七)在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完成治療患者的治療轉歸結果應及時通知(zhī)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

三、病例報告和登記

(一(yī))疫情報告。

根 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規定,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斷的肺結核患者(包括确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和疑似肺結核患者均爲病例報告對象。凡肺結核或 疑似肺結核病例診斷後,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xiǎo)時内進行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xiǎo)時内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二)結核病患者登記。

1.登記單位。

結核病防治機構或衛生(shēng)行政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本地區結核病患者的登記工(gōng)作。

2.登記對象。

活動性肺結核、新發結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wài)結核患者均爲登記對象。此外(wài),下(xià)列患者也應進行重新登記:

1)結防機構已登記,中(zhōng)斷治療≥2個月後重新返回治療的肺結核患者;

2)初治失敗的肺結核患者;

3)塗陰轉爲塗陽的肺結核患者;

4)結防機構登記的複發肺結核患者。

四、醫院感染控制

結核病定點診療機構應具備以下(xià)結核病醫院感染控制措施:

(一(yī))設立結核病醫院感染控制機構,并配置相關人員(yuán);

(二)制訂并有效實施醫院感染控制計劃;

(三)采取多種途徑,對醫務人員(yuán)、患者以及家屬進行結核病醫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

(四)采取合理患者診療流程,确保患者在醫療衛生(shēng)機構最短時間完成診療;

(五)門診、病房、實驗室以及檢查室配置必要環境控制措施(如通風、紫外(wài)線消毒等);

(六)傳染性患者外(wài)出時佩戴外(wài)科口罩;醫務人員(yuán)與傳染性患者接觸時佩戴醫用防護口罩。

五、健康教育

(一(yī))定期對醫務人員(yuán)開(kāi)展健康宣教培訓。

1.确保患者準确了解結核病作爲傳染病,對自身、家庭以及周圍健康人的危害。

2.确保患者了解國家結核病防治政策。

3.确保患者了解結核病治療療程、治療方案、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以及按醫囑治療的重要性。

4.醫務人員(yuán)在工(gōng)作中(zhōng)如何預防結核杆菌感染。

(二)對肺結核患者開(kāi)展健康教育。

1.疾病傳播途徑:結核病是一(yī)種主要經呼吸道傳播的傳染病;傳染期患者盡量減少外(wài)出,必須外(wài)出或與健康人密切接觸時應當佩戴外(wài)科口罩。

2.疾病預後:經過正确治療,大(dà)部分(fēn)患者可以治愈,不規範治療可演變爲耐藥結核病,有終身不能治愈的風險。

3.規範治療的重要性:按時服藥、确保治療不中(zhōng)斷是治愈的重要保證。出現藥物(wù)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報告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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